旅联绿游会员卡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旅游爱好者的消费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良好的会员服务,同时为明确上海旅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旅联)和“绿游会员卡”持卡会员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绿游会员卡”(以下简称“会员卡”)是由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授权发行的,可通过上海旅联布设在指定旅游消费场所,指定特约商户的POS会员机刷卡消费。也可通过上海旅联公司网站(www.TT6161.com)购买旅游产品并实现网上消费支付。

第三条

      上海旅联按会员卡面值不同,卡种分为普通会员卡(绿卡)和金卡会员卡(金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企业委制卡和个人会员卡。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在上海旅联设立的各特约销售点购买会员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等,可凭单位资料向上海旅联订购企业委制卡。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会员卡须同意遵守<<绿游会员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上海旅联和特约销售代理商有权决定是否向其出售会员卡。

第六条

      会员卡是非记名卡,凭会员卡密码消费使用,不可挂失。持卡会员须妥善保管会员卡和交易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会员承担。

第七条

      旅联VIP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或旅联公司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旅联公司,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条

      本公司提供会员卡之间的转账功能,会员卡账户中的消费点数不可计付利息。

第九条

      本公司针对金卡会员卡提供账户预授权功能,本公司有权决定金卡会员卡的预授权金额的范围。

第十条

      会员卡每张收取制卡成本费10元,不退卡。本公司保留收取会员卡服务年费的权利。

第十一条

      根据上海旅联与特约商户的合约,持绿游卡消费刷卡消费时不再同时享受其它折扣或优惠。

第十二条

      持卡会员领取会员卡时,应立即在会员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自己的姓名,并在使用时使用此签名作为对消费交易的认可。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本公司有权将持卡会员使用会员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卡账户。

第十三条

      根据本公司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约定,持会员卡消费时不再同时享受其它折扣及优惠,此卡不得与订房中心及其它协议价并用。

第十四条

      会员卡设有效期,应于有效期结束前使用,已过期的会员卡,本公司将停止对逾期会员卡的服务。持卡会员到期后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本公司收取10元手续费。如持卡会员不愿到期换领新卡,视为自动放弃会员卡使用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卡持卡会员密码输入错误超过3次的,本公司暂停此会员卡的当日交易。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如因个人使用问题造成会员卡损坏的,会员卡持卡会员可凭原会员卡至本公司办理换卡手续,补换的新卡有效期同原会员卡片有效期。补换新卡需缴纳10元卡片工本费。

第十八条

      会员卡持卡会员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产生的交易款项。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会员卡持卡会员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会员卡持卡会员在互联网上使用会员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会员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属本公司的责任除外。

第十九条

      任何人伪造、变造会员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会员卡或冒用他人会员卡进行诈骗的,本公司将及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持卡会员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会员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会员卡持卡会员应共同遵守本章程。如持卡会员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的,本公司有权取消持卡会员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其会员卡。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保留对会员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上海旅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修改